「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,他父親是埃及人。一日閒遊在以色列人中,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裡爭鬥。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聖名,並且詛咒。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裡。他們把那人收在監裡,要得耶和華所指示的話。耶和華曉諭摩西說,把那詛咒聖名的人帶到營外,叫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,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。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,凡詛咒神的,必擔當他的罪,那褻瀆耶和華的,必被治死,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。不管是寄居的,是本地人,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,必被治死。」
閱讀利未記24章的這一段時,我忍不住想像,如果我當時也在現場,在那個處決人犯的現場裡,我會怎麼做?
經上寫著「全會眾」,代表所有的以色列人,都必須拿起石頭,丟在罪犯的身上,並且大家必須打死他。所以,每個人都必須來到現場,無論你願意或不願意。我想,或許會有部分的人躲在家裡,假裝不知道這件事情,只因為他們不想拿石頭把人打死。
那我呢?想像中的我,是一個以色列男子,我無法忍受躲起來裝做不知道,我依然來到了營外,在眾人圍起來的圈圈外遊走。我心裡充滿了困惑,這個人,我們並不是不認識他,他的母親叫做示羅蜜,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。不要說這個人我認識了,即使是不認識的人,我也無法讓一個人在我手裡活生生的死去。
而且,褻瀆聖名?耶和華這位神,為什麼這樣獨裁與凶狠,只是嘴巴上不小心說了不好的話,就要被處死?當然,我知道,這條規定早在刻十戒的當下,就曾經提到過,這個人明知這是死罪,還要犯,也是他罪有應得。
可是,我總忍不住想,真的非死不可?真的要殘忍的用石頭把他活活打死?
於是,我會假裝我也是丟石頭的其中一個,手上握著石頭,假裝我跟大家一樣,遵守耶和華要我做的事情,但是,我只是把石頭握在手上,或是丟在那人身旁。
那時大概還沒發明其他的死刑執行方法,只有用石頭把人打死的方式。
我不禁想,我會覺得我無法丟出石頭去打死那個人,只因為執行死刑的過程中,我也是其中一個參與者,我不想在我還不知道這個人該不該死時,就由「我」把他打死,或即使知道這人確實該死,我也不想讓自己的手沾上殺人的血。如果,是由政府的劊子手,執行絞刑或斬首或槍決,我會不會比較不去在意這個人該不該死,或這條律法是不是真的合理這類問題?我是不是會更抽離?因為反正那個人不是我殺死的。但是,當執行死刑的手之中,包括我的手時,我就很在意我是不是枉殺了一個人,或這條律法到底有沒有道理。
但是,即使不是我親手丟擲石頭,而是由政府的劊子手用幾顆子彈把一個人解決掉,只要我默許這些事情存在,我依然是那個丟石頭的人,每一個死刑犯的死亡,我都參與其中,即使我只是沉默的讓這些事情發生。
那些犯了重罪,無論如何就是一犯再犯,惡性不改的罪犯,該死嗎?不該死嗎?我對這樣的議題,充滿了困惑。究竟是那些罪犯的人權重要,或是那些潛在的受害者的人權重要?尊重那些罪犯的人權,很可能造成更多無辜者的生命受害,但是,我們又不能用那些未來還沒發生的事情,斷定這些重刑犯一定要死。
古代的以色列,下達死亡命令的是耶和華神。
現在,誰可以斷言誰該死?誰又不該死?做了什麼事的人該死?什麼事又不該死?
處於古代以色列營地的我與現代的我,都感到困惑不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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